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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一副校长酒驾后,因认错态度好,检方决定不起诉

2022-10-20 发布于 湛河信息网
知识竞赛

酒检结果显示,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/100ml,已大于80mg/100ml醉酒驾车的标准,交警立即将刘某控制。让人没想到的是,警方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不予起诉。

1、《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》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
《刑法》第133条规定,构成危险驾驶罪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

这里说的拘役,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、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,时间为1-6个月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规定: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”

最终,检察院以刘某认罪认罚,态度良好,是初犯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,决定不予起诉。

2、刘某作为一个副校长,属于公职人员,检察院不予起诉后,是否会被开除呢?

《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17条规定,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定罪处罚权在法院,检察院不予起诉后,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,刘某自然不会被判处刑罚。也就是说,在这种情形下,不能给予开除处分。

不仅如此,还不会留有案底。

因为案底是一种判刑记录,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,没有判刑记录,也不会有案底。

3、除了《刑事诉讼法》外,《量刑指导意见》同样规定了,如果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
这里说的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,是根据事实、情节、影响等综合判断的一个结果,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,所以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。

但是,法律鼓励坦白、自首、认罪认罚的行为,《量刑指导意见》中对这些情节,还给出了可以减刑多久的具体操作意见。

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,也许这一次有个好运气,但下一次呢?最后,建议对所有酒驾的行为,都予以严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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